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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19-05-24


                   暨通〔201732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学校特制定《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7926

  

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文件精神,简化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科研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第二条 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也可由申购单位登录学校网上竞价系统,在申购备注栏标注“科研仪器设备”自行挂单竞价采购。申购单位须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保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科研用途的真实性。

第三条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单位可填写物资请购单,在备注栏标注“科研仪器设备”,随相关论证材料一并报招标采购中心,中心在政府采购计划系统备案后采购,无需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采购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且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购单位需填写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学校及财政部门优先审批后予以采购。

第五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可在“暨南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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