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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5

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经费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等中央、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师生从事科研活动,以暨南大学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配套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市场委托方式出资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配套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用于扶持在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以及根据国家纵向科研管理相关规定须用学校自有资金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以暨南大学作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央、地方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自筹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校长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学院(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配合并督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评价科研绩效;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审批使用,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委托资助单位及学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六条项目组可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及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安排。

第七条学校科技、社科、财务、资产、审计和监察等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技、社科部门负责项目(含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签订、项目执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及调整项目预算;负责核定项目类型和立项编号;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经费入账、项目结题等相关信息;负责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专项检查工作;负责开展项目管理及人员培训;配合财务部门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服务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及审核预算调整;负责项目经费报销等会计核算服务和账务管理,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以及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负责项目经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财务决算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研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上缴等手续;配合各类项目财务、审计专项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培训;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税费减免的报批报备手续等。

(三)资产管理部门:总务、设备、图书、国有资产管理等资产管理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进行实物管理;招标管理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所需货物、服务及工程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

(四)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根据中央、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检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组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合法、合规、有效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或监察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八条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包括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中央和地方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上原则,合理、据实编制项目预算。

目标相关性是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

政策相符性是指项目预算应符合中央和地方财务政策和财政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测算。

经济合理性是指项目预算应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项目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资金来源分类编制,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会资金、学校自有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经费开支范围,详细说明主要用途、测算依据、数量、单价及规格等。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根据中央或地方规定的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结合项目的实际支出需求进行编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根据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及交流费可合并科目编制预算。劳务费预算由项目组据实编制,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广东省财政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广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使用费、出版印刷费、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购置文具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人员费和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构成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基础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核拨到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并根据省相关规定将间接费用提取到学校基本户管理使用。

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和已支出的费用不列入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有自筹经费配套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计算机使用费、小型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直接支出等。直接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支出预算区分不同经费来源按照支出预算科目编列,对单项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建费应重点说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经费分期投入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中央和地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的管理和使用,中央和地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其使用不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按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备案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分类,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增减相关预算科目。其中,人力资源费用的列支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基础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80%

学校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纵向科研项目中的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科目的分类,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学校科研配套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其所配套的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审核制度。各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中央、地方及学校的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指导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预算,提出合理的预算编制建议,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草案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我校如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牵头)单位与各单位之间重复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纵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的,应符合中央和地方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履行调整审批程序。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总额、同一项目课题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预算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总额的前提下可合并或调剂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用于项目其他方面。预算调整情况应在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中予以确认或说明。广东省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报省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和备案。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在预算额度内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调整使用明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由项目组自行调剂使用;其他直接费用各明细用途之间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批准。直接费用预算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须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备案,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租赁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所在学院(所)院长或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学校科技/社科处处长或授权分管副处长审批;如有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学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组所在学院(所)院长或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学校科技/社科处处长或授权分管副处长和财务部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可登录学校财务部门网站主页,在财务信息系统的“科研经费到账认领”模块,查询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确认到账后,办理申报收入的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批量到账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手续,项目组负责办理单个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手续。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项目立项合同(任务书)及批复预算等相关资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报收手续,报收完毕后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组凭报收单及批复的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财务部门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预算指标的分解和拨付手续,完成项目经费入账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入账应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和税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经费入账时,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开具相关合法票据,并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其中,应税的项目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各项应缴税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报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服务;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非法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等人员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侵占或挪用项目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核算管理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体系(按支出功能分类)内,结合高校的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资金性质、来源、项目类别、部门(单位)、支出属性、资金支付方式等分类进行多维度会计核算及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不应列支办公设备、办公室及实验室维修改造费(属于项目批复预算范围的设备除外)。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不应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报销须提供合同(协议)、费用清单、发票、结果报告、单位资质证明、委托结算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校内单位的业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方式变相转拨经费。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禁止虚构出差业务活动,套取资金。

(五)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等交通工具、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会议费及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的报销执行学校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举办会议,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议费预算,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宣传费、医药费、国际会议翻译费等。会议期间开支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加班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应作为劳务费据实报销。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执行国家和地方外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外汇业务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科研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考核范围。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必须在批复预算指标额度内使用,报销内容须属于该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劳务费用发放范围。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人员费:是指在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存在劳资关系的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性支出。人员费支出比例执行广东省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十二)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气、暖等公共消耗支出应从间接费用预算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直接费用预算中的燃料动力费。

(十三)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十四)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五)印刷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六)计算机机时费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是指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及其辅助设备购置费等。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十七)小型会议费:是指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十八)成果打印费:是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十九)管理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

(二十)科研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中列明的各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任务发生的费用。项目合作费的转拨必须以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批复预算为依据。在合同中明确项目任务、验收指标、外拨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合作单位的支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依照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项目合作单位应提供收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转拨项目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项目合同和批复预算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二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十二)间接费用: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中央和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间接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为学校间接费用、学院(研究所)间接费用和项目组间接费用;其中,学校社科项目间接费用为8%,科技项目间接费用为20%,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及服务费用补偿、学校公共成本补偿。学院(研究所)社科项目间接费用为2%,科技项目间接费用为5%,主要用于学院(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及服务费用补偿、项目组织和实施费用补偿。项目组社科项目间接费用为90%,科技项目间接费用为75%,主要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支出和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绩效支出根据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安排,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二十三)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纵向社科项目应提取项目管理费4%,纵向科技项目应提取项目管理费5%,横向社科项目应提取项目管理费4%和资源占用费2%。,横向科技项目应提取项目管理费5%和资源占用费4%

第二十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中央和地方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报销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暂借款管理规定、公务卡管理规定、人员经费发放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因公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票据管理规定、修缮及改造工程经费报销规定等。

(三)项目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购置管理须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使用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资产的登记、入账、使用和处置等必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各类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六章 结题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结题时间进度,对提供给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一般在收到完整的项目结题财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组反馈审核意见,若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科研经费管理专用章。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经财务及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根据项目批复预算科目分类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结题后,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资料,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冻结项目经费账中的结余经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后续支出除外)。

各类项目结题后应按中央、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账务处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转资金是指在项目实施周期内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执行:项目结转资金在项目实施期间,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留归学校使用,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原拨款渠道收回方式的,执行《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发文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财务部门应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限内,区分国库集中支付和非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国库,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广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粤财教201627号)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资金,按规定应视同结余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收回统筹。其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取得的省财政补助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由项目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的直接支出或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结余资金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级财政的情形包括: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超过该项目取得的省财政补助金额15%的部分;结题验收当年未统筹使用完毕的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上交手续及会计处理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执行:项目结转资金在项目实施期间,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备案;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学校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及项目预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学校提出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申请的,应根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即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核实项目经费余额,清理项目借款后办理经费转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法人责任。科研管理、财务、资产、审计及纪监等部门、学院和项目组应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防止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结合中期检查、财务验收和财务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的资金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外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间接费用及财务决算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内部稽核,做好中央和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指导项目组依法开展科研经费收支业务活动,提高项目财务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财务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将科研项目管理纳入审计和监察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监督项目组、学院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管理项目、合理有效使用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中央和地方的项目经费管理现行规定执行,若有变动,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201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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