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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2017-04-24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通过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个人奖项。
  第三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的评选对象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已获得此称号的人员不能再次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
  (二)在我省从事社会科学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人事关系在我省,现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
  (三)获得哲学社会科学类正高职称10年以上(含10年)。
  (四)学术成就突出,在海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开拓创新性成果,对我省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调研咨询成果,为解决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评奖领导机构,下设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评审委员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的申报、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所在单位审核、初评、推荐,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
  (四)公示。
  (五)异议受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评奖办组织专家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经领导小组确定后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被授予“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称号的人员,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个人,如发现存在学术造假或违法乱纪行为,将撤销奖励称号,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以后连续四届不得申报本奖项,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以后不得再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三)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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